· 時間: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
· 地點: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布廳
· 出席嘉賓: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鄭學林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李廣宇
· 發布內容:
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并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
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的有關情況。
一、修改《民事證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實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審判實踐中有關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適用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其間,經歷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訴訟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公布實施,社會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訴訟實踐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切實貫徹中央決定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應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根據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關于“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小組”的安排,我們在2015年啟動了《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工作。歷時四年,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對《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討論通過。
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重要舉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嚴格司法的重要環節,是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內容。通過《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能夠更好地促進民事訴訟證據采信的準確性和規范化,更有利于實現司法審判工作“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標。
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推動民事審判程序規范化的重要內容。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作出全面修改,證據制度是修改的重要內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內容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作了原則性解釋?!缎薷臎Q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審判實踐需要,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通過《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實《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促進民事審判證據調查、審核、采信乃至民事訴訟程序操作的規范化。
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滿足人民法院審判實踐需要的重要措施。證據是民事訴訟的實體內容,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客觀公正密切相關。通過修改《民事證據規定》,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相關的程序規則,能夠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開,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修改決定》的主要內容
《修改決定》共115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修改后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的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盡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環境侵權等特殊類型的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途徑不足往往會導致其承擔敗訴的結果,嚴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實體公正的實現。為此,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范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后果進行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同時,通過《修改決定》第113項 “關于書證的規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范圍,擴展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對于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觀公正,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二)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
自認是當事人基于處分權行使而實施的一種訴訟行為,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原《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對當事人自認規則作出規定,對于統一法律適用尺度、指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經過十幾年來審判實踐的檢驗,原有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為此,《修改決定》在第四項至第十項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對于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其二,適當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對于當事人因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同時,《修改決定》還對共同訴訟人的自認、附條件自認和限制自認作出規定。
(三)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誠實信用原則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于規范民事訴訟主體的行為,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缎薷臎Q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一方面對于當事人接受詢問時的具結和證人作證時具結的方式、內容進行完善,增加規定了鑒定人簽署承諾書的規定,以增強其內心約束;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以及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以促進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四)補充、完善電子數據范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對于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三、貫徹執行《修改決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修改決定》對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民事證據采信的規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準確把握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行使、落實當事人舉證責任的關系。
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至今,始終以強化當事人主體地位為主線。民事訴訟中,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無所作為。在證據問題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攬,也不能放任不管。對于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有關身份關系的事實以及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即使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當事人自認的限制,而應當充分發揮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功能與作用。對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6條第1款之外的事實,原則上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同時,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加強釋明權的行使,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促使當事人能夠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行使舉證的權利。
(二)要準確把握電子數據規則的適用,認真研究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對證據的調查、認定和采信的影響。
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給民事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新的視野,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時,要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積極做好釋明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運用新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方法完成舉證,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的客觀度和公正度。
(三)要準確把握《修改決定》適用與《民事訴訟法解釋》、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銜接問題。
《修改決定》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同時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補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規則。對于一些已經吸收到《民事訴訟法解釋》中的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修改決定》也有所調整。因此,在貫徹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修改決定》與已有司法解釋的不同,注意分析變化的原因及內在邏輯,做到準確理解、正確適用。由于《修改決定》對于《民事訴訟法解釋》中已經作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再規定,在適用時要注意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對于《修改決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案件,原則上應適用《修改決定》;已經審結的案件,不能以《修改決定》的內容為根據申請再審。
【答記者問內容】
· [中新社記者]:
剛才江院長已經提到,這次要促進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落實,我們很關注針對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這次《修改決定》到底做出了哪些措施?謝謝。
· [鄭學林]:
我回答這個問題。記者提的這個問題非常好。從長期的民事審判實踐來看,民事糾紛、民事案件很多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誠信的行為引發的,所以很多案件就是因為一方不誠信引發,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會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對對方有利的事實、對對方有利的證據,他往往不提供。2012年民訴法修改,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本來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2012年民訴法修改的時候也把這個原則引入到了民事訴訟中,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也要遵守這個原則。但從審判實踐來看,不誠信的行為、不如實陳述、不提供證據的情況還是客觀存在的。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干擾了民事訴訟的秩序,影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客觀性、準確性,影響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隨著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這種情況有所緩解,但在很多案件中還存在的,也是民事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修改決定》從兩個方面考慮,規制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第一是事前。加強事前的約束,在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實詢問當事人之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口頭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保證據實陳述,沒有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增強對當事人陳述之前的心理約束。其實在起草原《民事證據規定》的時候,曾經有一種觀點和意見“證人、當事人宣誓”,但是后來考慮到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社會文化的心理,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第二是事后落實,加強事后處罰。明確“當事人對于案件的事實具有真實陳述和完整陳述的義務”,違反這項義務,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并對其進行處罰,對于出庭的證人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證人作證也要作出一定的規范。通過這些規定,可以更好的規范民事訴訟秩序,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保證人民法院正確的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的作出裁判。謝謝。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
現在網上的生活越來越豐富,很多糾紛發生,幾家互聯網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與日俱增。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想問一下根據規定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要符合哪些條件?給廣大的網友支支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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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學林]:
確實,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化的發展,電子數據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審判實踐中。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是規范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它必然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的健全和完善。在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當中,包括1991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形式只有7種,沒有包括電子數據。在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時候,就把電子數據也作為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的形式寫到了法律中。
電子數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審查判斷?如何確定它的真實性?能不能被采信?對于法官,對于當事人都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目前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博客、微博、網頁、電子交易記錄、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都屬于電子數據的范圍,這個范圍是在《民事訴訟法解釋》都有規定。認定電子數據的難點在于其真實性不易判斷,不像書證、物證,真實性好判斷,所以在實踐中判斷是比較難的一個問題。
《修改決定》對于這種新的證據形式的審查判斷,主要是從如何判斷真實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概括地講,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主要考慮幾個方面:一是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的完整性、可靠性、運行狀態以及監測手段??梢詮倪@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二是電子數據的保存、傳輸、提取的主體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電子數據是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形成和存儲的,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完整可靠,處在正常運行狀態,電子數據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保存提供的。一般來說其真實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則其真實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較低。如果電子數據的內容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人民法院原則上會確認其真實性。
在審判實踐中,審查電子證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委托鑒定的方法,因為法官主要是對法律專業比較熟悉,對法律知識比較熟悉。對這些科技,通常情況下,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學習法律的,是法科的學生,所以對電子數據科學技術方面的知識掌握不是特別多。這個時候怎么辦?可以通過鑒定的方法,由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出具專業的意見,對法官審查判斷提供輔助。所以在審判實踐當中,也有專家輔助人制度。
什么樣的證據能夠被法院采信,歸根到底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這個問題就回答到這兒。
·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
我的問題是關于司法鑒定的,有些司法鑒定的鑒定周期長、質量差,甚至出現虛假鑒定,鑒定后隨意撤銷的情況。請問《修改決定》對這類問題是如何解決的?謝謝。
· [鄭學林]: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也是客觀存在,鑒定的周期長,有一些鑒定意見作出之后,法官依據這個鑒定意見作出了裁判,但是鑒定機構出于各方面的原因,把自己的鑒定結論給撤銷了,撤銷之后法院作出的裁判就失去基礎了,這個案件就可能要進行再審,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審判工作,也影響了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之外的技術性、專業性的問題,需要鑒定的情況很多。人身損害賠償,經常會需要進行鑒定,因為傷殘的程度的鑒定意見是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如果不能準確的確定受損害的程度,法院就難以作出公正的裁判。這些技術性問題就需要鑒定人來作出鑒定,幫助法院查明事實,作出裁判。從長期的民事審判實踐來看,鑒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不規范的情況,影響鑒定意見的質量和案件查明事實的準確性,也影響案件審理的效率和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十幾年前之前,當事人拿著十幾個鑒定意見,不同的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甚至有的同一個鑒定機構出具不同的鑒定意見,這種比較極端的情況也存在?,F在這個情況有所好轉,但是問題還是客觀存在的?!缎薷臎Q定》從加強人民法院對鑒定的管理出發,主要在幾下方面的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的完善和補充:
一是加強對鑒定委托的管理。在委托鑒定的時候,人民法院應當明確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鑒定期限,這就要求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焦點有比較明確的把握,防止法院委托鑒定的時候鑒定事項不明確、要求不明確,出現瑕疵,或者鑒定意見無法采信,也防止由于鑒定期限不明確、要求不明確導致的訴訟拖延。
二是規定鑒定人承諾和故意作虛假鑒定的制裁。實踐中有沒有做虛假鑒定的情況呢?也有,現在很多鑒定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作虛假鑒定的情況,通過我們對《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對鑒定機構在訴訟中的行為也作出一些要求。
三是對鑒定人撤銷鑒定意見的后果作出規定。鑒定人在鑒定意見被采信后,沒有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不僅應當退還鑒定費用,人民法院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進行處罰,支持當事人賠償合理費用的請求,我們希望通過修改和上述規定,進一步規范民事訴訟中的鑒定活動,充分發揮鑒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有作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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